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共检索到 25015 篇文书

  • 李某某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骗取他人现金150000元,属数额巨大,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充分,发表的公诉意见合理,本院予以支持。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合理,本院予以采纳。被告人李某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,是坦白,可以从轻处罚。鉴于被告人李某某能当庭自愿认罪,其家人积极返还被害人的经济损失,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,可视为有悔罪表现,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。对其适用缓刑不致于发生社会危险性,依法可以适用缓刑。据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

    法院: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

  • 杜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,诈骗他人人民币15,940元,数额较大,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本院予以确认。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系坦白,可依法从轻处罚;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某家属将赃款全部退赔给被害人,可酌情从轻处罚;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条、第六十七条第三款、第五十二条、第五十三条、第四十四条,第六十四条《最**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一条,《

    法院: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

  • 马某某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人马某某无视国法,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采用虚构事实、隐瞒真相的方法,骗取他人钱财,数额较大,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,依法应予惩处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指控的罪名成立,本院予以支持;提出对被告人马某某以诈骗罪在二年有期徒刑以下幅度内量刑,并处罚金的建议适当,予以采纳。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,且当庭自愿认罪,依法从轻处罚;已退赔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,酌情从轻处罚。综合上述情节,对马某某从轻处罚,并适用缓刑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

    法院: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

  • 曹某某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人曹某某无视国法,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采用虚构事实、隐瞒真相的方法,骗取他人钱财,数额较大,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,依法应予惩处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指控的罪名成立,本院予以支持;提出对被告人曹某某以诈骗罪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幅度内量刑,并处罚金的建议适当,予以采纳。被告人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,且当庭自愿认罪,依法从轻处罚;已退赔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,酌情从轻处罚。综合上述情节,对曹某某从轻处罚,并适用缓刑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

    法院: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

  • 曹**、曹**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人曹**、曹**为获取较小利益,明知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虚构事实骗取财物,仍然按照他人的授意和指使,帮助、配合他人实施诈骗犯罪,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,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,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。本案系共同犯罪,曹**、曹**起帮助作用,构成从犯,应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案发后,曹**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,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,构成自首。曹**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,可对其从轻处罚。曹**、曹**向被害人退还部分赃款,得到被害人的谅解,并能主动缴纳罚金,属确有悔罪表现,

    法院:通河县人民法院

  • 林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,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,构成了诈骗罪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。被告人林某某辩称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,以及辩护人提出林某某向邓*借款时已告知邓*用于抵押借款的车已被查封,邓*仍然借款给林某某,且林某某借邓*的款已经还清,因此,林某某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,在客观上没有诈骗邓*的行为,林某某的行为属正常的民间借贷关系,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,经核查,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,骗取

    法院:北流市人民法院

  • 周某某、李*、蒋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:被告人周某某、李*、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,利用拨打电话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,拨打诈骗电话1500余人次,应当认定为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“其他严重情节”,以诈骗罪(未遂)定罪。被告人周某某、李*、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,骗取被害人张某某4000元、被害人赵某某1000元、被害人郭某某1300元,数额较大,以诈骗罪(既遂)定罪。被告人周某某、李*、蒋某某诈骗既有既遂,又有未遂,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,依照处罚较重的诈骗

    法院:仙桃市人民法院

  • 马**犯诈骗罪二审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,上诉人马**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虚构事实、隐瞒真相,骗取他人财物,数额特别巨大,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。案发后马**家人代为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,且相关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对马**予以谅解,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。鉴于二审期间检察机关提供了新证据导致认定事实发生变化,现予以改判。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条、第六十四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(三)项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    法院: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

  • 周**犯伪造、变造、买卖国家机关公文、证件、印章罪、诈骗罪周*犯伪造、变造、买卖国家机关公文、证件、印章罪汪*、王*犯诈骗罪二审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:上诉人(原审被告人)周**伙同原审被告人王*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拆迁安置房两套及补偿价值227791元,帮助原审被告人汪*骗取国家拆迁安置房一套及补偿价值109732元,合计337523元,数额巨大,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,其行为构成诈骗罪,属犯罪未遂;周**伙同原审被告人周*,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,伪造原铜陵市**造办公室的《零星建筑许可证》,获取非法利益94000元,其行为还构成伪造、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,应当数罪并罚。原审被告人汪*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拆迁安置房两套及补偿价

    法院: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

  • 李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人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,多次骗取他人财物,数额较大,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,应予惩处。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。鉴于被告人李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故对其依法从轻处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条、第五十二条、第五十三条、第六十七条第三款、第六十四条、第六十一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    法院: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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